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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4·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|筑牢私募安全防线 守护国家金融安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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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4月15日是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,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,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、根本性的大事。近年来,部分不法分子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活动,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、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,也损害了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。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,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安全意识,坚决遏制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。陕文投资本选取以下三起由最高法、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,详细拆解非法集资手段、违法特征及警示要点,助力行业主体合规经营、投资者防范风险。

案例一:备案私募仍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——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

基本案情

被告人苏某明系深圳弘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、深圳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,上述两家公司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、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。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,苏某明以两家公司为管理人,先后成立多个有限合伙企业,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标的,发行5只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(其中4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)。

为非法募集资金,苏某明隐瞒投资项目均为其实际控制公司开发或合作开发的实情,指使下属高某、贺某组织销售团队,通过口口相传、召开产品推介会、借助其他金融机构及同行代销等方式,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基金产品。同时,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“拼单”“代持”等方式突破私募基金投资人数和金额限制,由其关联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,并由苏某明个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,约定年化10%至14.5%的回报,变相承诺保本付息。

截至案发,苏某明等人累计非法募集资金近6亿元,所募资金被划转至苏某明控制的多个账户,存在资金混同、统一支配的情况,其中部分资金用于约定房地产项目,部分用于其他地产项目、建筑材料采购、公司运营及“募新还旧”兑付本息。后因资金链断裂,无法按期兑付,造成投资人本金损失4.41亿余元。

违法认定与判决

法院审理认为,苏某明等人的行为违反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,突破私募基金“非公开募集”“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”的核心要求,具备非法集资“公开性、社会性、利诱性”特征,虽私募基金已部分备案、管理人已登记,但不影响非法集资行为“非法性”的认定。因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真实项目投资,无抽逃、隐匿、挥霍等情形,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苏某明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三十万元;高某、贺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,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投资人。

警示要点

1.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、基金备案不等于“合法募资”,备案仅为行业自律管理要求,并非行政许可,不能成为非法集资的“挡箭牌”;

2.“拼单”“代持”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、公开宣传、承诺保本付息,是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段,无论资金是否用于真实项目,均可能构成违法犯罪;

3.投资者需警惕“备案私募就安全”的误区,重点关注募资方式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收益承诺是否合规。

案例二:伪造项目虚构收益——中某中基集团集资诈骗案

基本案情

被告单位中某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,由被告人孟某(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)、岑某(总经理)实际控制。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,该集团通过实际控制及合作的10多家公司,采用“自融自用”模式,以发行私募基金为名实施非法集资活动。

孟某、岑某指使下属,以投资该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幌子,伪造财务数据、贸易合同,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,并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,先后通过3家关联公司(均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)发行39只基金产品。销售过程中,通过公开推介、代销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,承诺固定年化收益,诱骗投资者出资。

经查,所募资金并未真正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项目,而是被用于集团自身运营、偿还债务及“募新还旧”,最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,给投资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。

违法认定与判决

法院审理认为,中某中基集团及孟某、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虚构投资项目、伪造相关文件,欺骗投资者出资,且资金未用于约定用途,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,属于单位犯罪。最终依法对中某中基集团判处罚金,对孟某、岑某分别判处相应刑罚,全力推进追赃挽损工作,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权益。

警示要点

1.虚构投资标的、伪造财务数据是私募领域集资诈骗的核心手段,投资者需核查项目真实性、管理人资质及资金流向;

2.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是“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”,虚构项目、挪用资金、挥霍募资的,大概率构成集资诈骗罪,量刑更重;

3.警惕“自融自用”型私募,此类产品往往脱离实体经济,风险极高。

案例三:“伪私募”公开募资——张某、白某集资诈骗案

基本案情

2012年至2018年期间,张某、白某相继成立“国盈系”多家公司,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。二人以公司自身经营项目为投资标的,组织销售团队通过电话联络、微信推广、发放宣传册、召开推介会等方式,向社会公众公开虚假宣传,夸大项目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,骗取投资者信任。

为扩大募资规模,张某、白某允许不适格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,与投资人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合同,承诺年化7.5%至14%不等的固定回报,变相保本付息。期间,二人先后发行销售133只私募基金,非法公开募集资金76.81亿元。经查,其宣称的投资项目长期处于亏损状态,无法产生预期收益,所募资金主要用于“募新还旧”维持运转,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28.53亿元。

违法认定与判决

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、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假借私募基金名义,通过虚假宣传、承诺固定收益、公开募资等方式,实施诈骗型非法集资活动,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。2021年8月,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无期徒刑、白某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,依法追缴违法所得。

警示要点

1.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不等于合规经营,不法分子可利用合法资质掩盖非法集资本质;

2.公开宣传、虚假夸大项目价值、承诺固定收益,是“伪私募”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,投资者需坚决远离;

3.“募新还旧”是非法集资的常用套路,一旦无法吸引新的投资者,资金链必然断裂,投资者将面临重大损失。

共性警示

上述案例均体现出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的共性特征:

一是“伪装合规”,借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、基金备案等资质,掩盖违法本质;

二是“突破底线”,通过公开宣传、降低投资者门槛、承诺保本付息,突破私募基金监管要求;

三是“资金混乱”,存在资金混同、挪用、自融自用等问题,风险无法管控。

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,需严格恪守合规底线,坚守“非公开募集”“合格投资者”“风险自负”三大原则,规范募资、投资、信息披露全流程;

对于投资者,需树立理性投资理念,警惕“高收益、零风险”“保本付息”等虚假宣传,核查管理人资质、基金备案信息及项目真实性,远离各类“伪私募”非法集资陷阱,共同守护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和自身财产安全。


案例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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